論五區總辭與二十三條立法
筆者的朋友問及如何理解「變相公投」違憲違法的說法。「五區總辭,變相公投」,「變相」者,顧名思義,是「術」不是「法」,是借法定議員選舉的平臺,遂行本身對特定理念的推廣和爭取支持,情況類似一些社會團體如環保觸覺和南方民主同盟分別藉參選推動對環境保護和少數族裔議題的關注和認受。任何人參選,只要他的政綱主張合法便可,至於哪些政綱合法與否屬見仁見智,比方說,倘若有人覺得某條政綱慫恿刑事行為,或鼓吹顛覆政府,可以訴諸司法,向執法機關提出控訴,由法院裁定是否違法。當然,他亦可以不採取此方式,而只是向傳媒大眾發表「某候選人的政綱違法」的言論,這樣的話,該位候選人如認為被誹謗,亦可向言者提告。以上是在香港這個特定環境下可能出現的情況。
「變相公投」違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