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五區總辭與二十三條立法
筆者的朋友問及如何理解「變相公投」違憲違法的說法。「五區總辭,變相公投」,「變相」者,顧名思義,是「術」不是「法」,是借法定議員選舉的平臺,遂行本身對特定理念的推廣和爭取支持,情況類似一些社會團體如環保觸覺和南方民主同盟分別藉參選推動對環境保護和少數族裔議題的關注和認受。任何人參選,只要他的政綱主張合法便可,至於哪些政綱合法與否屬見仁見智,比方說,倘若有人覺得某條政綱慫恿刑事行為,或鼓吹顛覆政府,可以訴諸司法,向執法機關提出控訴,由法院裁定是否違法。當然,他亦可以不採取此方式,而只是向傳媒大眾發表「某候選人的政綱違法」的言論,這樣的話,該位候選人如認為被誹謗,亦可向言者提告。以上是在香港這個特定環境下可能出現的情況。
「變相公投」違憲違法的隱藏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二條,「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基於此,如有人認為推動「五區總辭,變相公投」的人士是違憲及/或違法的話,可能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規定的,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所賦予的憲政權力,在2007年12月29日作出「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如有人意圖改變或煽動他人改變上述決定,及/或以《基本法》規定以外的方法,試圖改變憲政體制,即屬違憲,且可能觸犯《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內有關「叛逆」及/或「煽動」的罪行(註),這是基於「變相公投」可能觸及國家安全範疇所作的推斷,惟適用與否,有待法律先進們指正。不過,公社陣營在推動「變相公投」時,避談爭取落實2012年雙普選,或許是曾考慮到在補選過程中抵觸人大常委會決定所可能出現的法律挑戰。
二十三條立法勢將重臨
不論前述法律條文能否成為指控「變相公投」違憲違法的依據,其殖民地式的用語和內容早已顯得過時。類似的「古早」法律條文在現行法例中仍處處可見,有些是因實務運作上的需要而予以保留,例如《釋義及通則條例》中有關「新九龍」和「維多利亞市」範圍的界定。至於前述有關叛逆和煽動罪的條文,倘若不是臨時立法會在九七回歸當天「及時」通過了《香港回歸條例》,可能早已失效,假如今天有國家領導人在訪問香港期間被人襲擊受傷,該名作案人士很可能會被控叛逆罪而判以終身監禁!
其實,在前特首董年代,政府曾欲以二十三條立法,將散佈於不同法例的相關條文組織起來,以「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原來的立法計劃,其內容實有不少優點,例如為相關罪行作清晰界定,並建議把一些嚴苛的條文刪除(例如將襲擊國家元首視為叛逆罪)。可是,在操作層面上,特別是給予執法人員的新增調查權力,有很多可議之處,令大眾產生疑慮,加上諮詢過程粗糙,在經濟民生百廢待舉之時倉猝推出,在不當的時候作不當的事,終致民怨沸騰,狼狽收兵。
縱使二十三條立法停擺至今,現行有關國家安全的法律,散落於不同條例,包括《釋義及通則條例》、《刑事罪行條例》、《官方機密條例》和《社團條例》等,不少已過時或是過苛,確有改革必要,以切合當下的環境和國際人權公約的精神。
無論「變相公投」的成效如何,它試圖借用公權力的手段(議席補選)來推動改變政治體制,已觸動二十三條立法的敏感神經。由於澳門方面已根據其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頒布《維護國家安全法》,相信香港在政改方案塵埃落定後,二十三條立法諮詢將有可能被再次提上議事日程,屆時的建議內容如何,特別是叛國、煽動、顛覆等罪行如何定義,調查權力會否有修改,勢將再次成為爭論焦點。
另一個關注點是,中央會否於日後認為合適的時機,把屬於國家事務的兩岸關係相關的全國性法律,例如《反分裂國家法》,加入有關港澳的內容,然後將其適用於香港,以先行對國家安全事務的相關法律定義作出規範,為香港的立法設定框架。
大家可重溫二十三條立法的諮詢文件及參考相關法律(見下),以做好應對的準備。
相關法律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4/content_62714.htm
《反分裂國家法》
http://www.gov.cn/flfg/2005-06/21/content_8265.htm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http://www.basiclaw.gov.hk/tc/basiclawtext/index.html
香港雙語法例資料系統
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i/home.htm
香港二十三條立法諮詢文件
http://www.basiclaw23.gov.hk/chinese/download/reportc.pdf
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
http://bo.io.gov.mo/bo/i/2009/09/lei02_cn.asp
註:《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有關叛逆罪和煽動罪的條文節錄
第2條 叛逆
(1) 任何人有下述行為,即屬叛逆─
...
(c) 向女皇陛下發動戰爭─
...
(ii) 旨在以武力或強制手段強迫女皇陛下改變其措施或意見,或旨在向國會或任何英國屬土的立法機關施加武力或強制力,或向其作出恐嚇或威嚇;
...
(2) 任何人叛逆,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第3條 叛逆性質的罪行
(1) 任何人意圖達到以下任何目的,即 ─
...
(b) 在聯合王國或任何英國屬土境內向女皇陛下發動戰爭,旨在以武力或強制手段強迫女皇陛下改變其措施或意見,或旨在向國會或任何英國屬土的立法機關施加武力或強制力,或向其作出恐嚇或威嚇;
...
並以任何公開的作為或以發布任何印刷品或文件表明該意圖,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
第9條 煽動意圖
(1) 煽動意圖是指意圖─
...
(b) 激起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
...
(g)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第10條 罪行
(1) 任何人─
(a) 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
(b) 發表煽動文字;或
(c) 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或
(d) 輸入煽動刊物(其本人無理由相信該刊物屬煽動刊物則除外),
即屬犯罪...
(2) 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管有煽動刊物,即屬犯罪...
...
***
以上有關「女皇陛下」的指稱,應理解為「中央人民政府」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詳見《釋義及通則條例》(香港法例第1章)之附表8,節錄如下:
附表8 原有法律中的字和詞句在1997年7月1日及之後的解釋
1. 在任何條文中對女皇陛下、皇室、官方、英國政府或國務大臣(或相類名稱、詞語或詞句)的提述,在條文內容與以下所有權有關或涉及以下事務或關係的情況下,須解釋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的提述─
(a) 香港特別行政區土地的所有權;
(b)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處理的事務;
(c) 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多謝伯齊兄指出有關法律上的爭議, 這亦可能是為什麼劉夢熊指責余若薇等人作為律師竟然帶頭作』違憲』之事。可惜劉夢熊咆哮狗up有餘, 法律觀點理據不足。
1這亦令到小弟更加尊敬公民黨等人, 需知道要是一直保守依循中央的如此』憲法強姦』, 民主普選永遠是不會到來的。
另, 如果甚麼都任由中央說了算而不敢吭一聲, 廿三條終究也是會順利通過的, 民主派亦無任何存在價值, 畢竟香港人都是很現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