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的決定是神聖不可侵犯嗎?
最近很多建制派人士如港區人大代表兼基本法委員譚惠珠和全國政協委員劉夢熊等常常說人大常委會有關於香 港政制發展的決定,是莊嚴的「憲制性」決定,不可以挑戰。譚惠珠更在NOW新聞台的節目「時事全方位」上說「衝擊人大的決定有反效果」。究竟人大常委是什 麼?它的決定又是否神聖不可侵犯?
人大常委,全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下稱《憲 法》)第57和58條,人大常委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與全國人大一樣,行使國家立法權,亦負責解釋法律(《憲法》第67條第4 款)。可見人大常委性質上是一個國家的立法機關(legislature)。根據《憲法》第67條,再配合《基本法》第158和159條,人大常委可以解 釋《基本法》。而且根據《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和人大常委在2004年4月6日對《基本法》附件的解釋(註1),任何對香港特首和立法會產 生辦法的修改,都要得到人大常委批淮(釋法後「批淮」與「備案」機乎無異),可見人大常委無疑掌握了香港政制發展的最終決定權。
話雖如 此,但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否神聖不可侵犯,不可以挑戰呢? 從法律上來說,人大常委的權力並不是絶對的,根據《憲法》第69條,人大常委要對全國人大負責,而《憲法》第62條亦規定全國人大可以改變或撤銷人大常委 不適當的決定,可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可以被人大推翻的。再看深一層,《憲法》規定全國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第2條),而且全國人大都要對人民負責,受人民 監督,那麼港人作為中國公民的一分子,對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表示不同意見,也不可以嗎? 不要忘記《憲法》第41條規定所有中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人員都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而且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譚惠珠說「衝擊人大的決 定有反效果」,是否在說人大常委將會不惜違反憲法,打壓異己?
就算不從憲法方向爭論,單從政治學基本概念出發,也會發現譚惠珠的言論根本 恐嚇有餘,理據不足。人大常委作為國家的立法機關,權力來自人民的授權,代表全國民意,理應向全國人民負責。人民向其提出批評意見,甚至挑戰其決定,只要 不違反法律,都是應該虛心聆聽和接受,絶不能打擊報復。況且眾所周知,現在的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都不是經由自由公平和富有競爭性的選舉產生,共產黨大多 透過黨組織控制選舉,這樣的產生的立法機關,認受性成疑,人民對它更加無需要太過尊重。
譚惠珠身為港區全國人大代表,不但沒有為港人向中央反映意見,反而以言論恐嚇港人,說什麼衝擊人大的決定會有反效果,張文光說她「左毒上腦」,絶不為過。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就《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2004年4月6日) <http://www.cmab-cd2012.gov.hk/doc/cs22004080554.pdf>

中國大陸政治體系的運作有兩個重點,一是黨的領導,二是民主集中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序言明確規定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其第三條規定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憲法接受黨的領導並實行民主集中制。由於憲法沒有對民主集中制作出闡釋,因此應參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十條有關民主集中制的六項基本原則,其重點在第一項 :「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而黨章的總綱亦提到:「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必須實行正確的集中,保證全黨的團結統一和行動一致,保證黨的決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貫徹執行。」一言以蔽之,就是以小事大,絕對服從。整個政治體系的運作,不論是國家權力機關的運作,還是中央與地方關係,都服膺以上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4/content_62714.htm
《中國共產黨章程》
1http://cpc.people.com.cn/GB/104019/104101/6434553.html
其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互相矛盾的條文不少,解釋存在不少任意性。
2同意Mary的說法,然而黨的絕對領導和以小事大的民主集中制這兩條,則是歷經時代變遷而一直堅守的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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